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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324-2006 環保產品技術要求袋式除塵器用濾料介紹: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袋式除塵器用濾料的命名、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與規格的袋式除塵器用濾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3820 紡織品和紡織制品厚度的測定
GB/T 3923 紡織品 織物拉伸性能
GB/T 4667 機織物幅寬的測定
GB/T 4669 機織物單位長度質量和單位面積的測定
GB/T 4745 紡織織物 表面抗濕性測定方法 沾水試驗方法
GB/T 5453 紡織品 織物透氣性的測定
GB/T 5455 紡織品 燃燒性能試驗 垂直法
GB/T 7689.1 增強材料 機織物試驗方法 第一部分 玻璃纖維厚度的測定
GB/T 7689.4 增強材料 機織物試驗方法 第四部分 彎曲硬挺度的測定
GB/T 12703 紡織品靜電測試方法
JC/T 590 玻璃纖維針刺氈過濾材料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靜態除塵效率
從濾料潔凈狀態開始,連續濾塵但不清灰,當粉塵負荷與過濾風速達到規定值時的過濾效率,%。
3.2動態除塵效率
濾料在濾塵時,按規定制度進行清灰后的過濾效率,%。
3.3潔凈濾料阻力系數
未接觸粉塵的潔凈濾料,在規定濾速條件下的阻力(Pa)與濾速(m/min)之比。
3.4粉塵剝離率
濾料已捕集的粉塵由于外力和粉塵自身的因素從濾料上剝離脫落的粉塵量與濾料捕集的粉塵量之比。
3.5經向定負荷伸長率
在濾料經向上施加一定重力時濾料的單位長度伸長率,%。
4.分類與命名
4.1 濾料的分類
按加工方法將濾料分為:織造濾料、非織造濾料和復合濾料三類。
4.1.1織造濾料:用織機將相互垂直的經線和緯線,按一定的組織規律織成的濾料。
4.1.2非織造濾料:纖維不經過傳統的紡織和織造過程制成的濾料。
4.1.3復合濾料:將兩種和兩種以上不同材料復合而成的濾料。
4.2 濾料的命名
4.2.1 濾料的名稱由濾料的材質、加工方法(見表1)、織物組織(見表2)和單位面積質量等四部分的代號組成。對于有特殊功能的濾料,尾部再附加其功能的代號。
4.2.2對于一般合纖濾料取其主要成份材質的代號,對于復合濾料則需取其所用各種物品主成份材質的代號。
4.2.4以批量濾料單位面積質量的公稱值作為單位面積質量的代號。
4.3玻纖濾料命名
4.3.1連續玻纖濾布的名稱由濾料所用的玻纖材質、是否經過處理、單位面積質量(按g/m2計,取值到十位)、公稱厚度(mm)x1000、幅寬(cm)和處理劑等的代號組成。
1)玻纖材質代號見表3
2)玻纖布不經過處理的代號為W,經過處理的代號為WF。
4.3.2玻纖膨體紗濾布的名稱由所用玻纖材質、紗的類型(膨體紗以T表示)、是否經過處理、單位面積質量(g/m2)、幅寬的公稱值(cm)和處理劑等的代號組成。
4.3.3玻纖針刺氈濾料的名稱由所用玻纖材質、加工方法的代號(玻纖針刺氈屬針刺非織造物,以NWWf表示)和單位面積質量公稱值(按g/m2計,取值到十位)組成。
5.技術要求
5.1基本要求
產品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經規定程序和批準的技術文件制造。
5.1.1對濾料應進行表4中各項目的檢驗,并達到該表所列技術指標的要求。
5.1.2對玻纖濾料,應進行表6中各項目的檢驗,并達到該表所列技術指標的要求。
5.2專項要求
對于具有某種特殊功能的濾料,除進行5.1中所列項目的檢驗并達到相應技術指標要求外,還需考核表明該濾料特殊功能所要求的指標。
5.2.1對抗靜電濾料還應進行表7所列項目的檢驗,并達到該表所列技術指標的要求。
5.2.2對耐高溫濾料還應進行濾料所用原料材質的確認和耐熱特性的檢驗,并達到表8所列技術指標的要求。
表8 耐高溫濾料補充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
5.2.3對合纖類耐腐蝕濾料應按表9進行耐酸、堿和耐腐蝕性能的檢驗,并達到該表所列技術指標的要求。
5.2.4 表9 耐腐蝕濾料補充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
5.2.4 對疏水性和疏油性濾料還應按表10所列項目檢驗,并達到表中所列技術指標的要求。
6.檢驗方法
6.1濾料的形態和拉伸特性檢驗
6.1.1濾料單位面積質量按GB/T 4669的規定測定,其正、負偏差分別取五個實測值中的最大值、最小值與平均值之差。
6.1.2濾料的厚度按GB/T 3820的規定測定,其正、負偏差分別取五個實測值中的最大值、最小值與平均值之差。
6.1.3濾料的幅寬按GB/T 4667的規定測定,其正、負偏差分別取五個實測值中的最大值、最小值與平均值之差。
6.1.4濾料的斷裂強力和斷裂伸長率按GB/T 3923的規定測定。
6.1.5濾料的透氣度按GB/T 5453的規定測定,其正、負偏差分別取五個實測值中的最大值、最小值與平均值之差。
6.2玻璃纖維過濾材料的性能檢測
6.2.1玻纖濾料的單位面積質量按GB/T 7678.3的規定測定;玻纖針刺氈參照該方法執行。
6.2.2玻纖濾料的厚度按GB/T 7689.1規定測定。
6.2.3玻纖濾料的幅度按GB/T 7689.4規定測定。
6.2.4玻纖濾料的拉伸斷裂強力、透氣度和破裂強度等性能,連續玻璃纖維平幅過濾布和玻璃纖維膨體紗過濾布、玻璃纖維針刺氈按JC/T 590的規定測定。
6.3濾塵特性檢驗
6.3.1濾料濾塵特性應在專用的測試儀上進行。
6.3.2濾料試樣面積為0.05m2,濾料的放置位置方向應保證濾料清灰后的粉塵能夠自由脫離濾料表面。
6.3.3潔凈濾料阻力特性。在不發塵的情況下,測定不同風速時濾料的阻力,作為潔凈濾料阻力特性。潔凈濾料阻力系數等于濾料阻力與過濾風速之比。
6.3.4濾料的靜態效率。使用規定粉塵,在額定風速、粉塵濃度(5±0.5g/m3)條件下進行測試。當每平方米面積粉塵負荷達到規定值時,測量其靜態除塵效率。
η1=(C1-C2)/C1 (1)
式中:η1—靜態除塵效率,%;
C1—入口含塵濃度,g/m3;
C2—出口含塵濃度,g/m3;
6.3.5 濾料的動態除塵效率。使用規定粉塵,在額定風速、粉塵濃度(5±0.5g/m3)條件下進行測試。當測試系統阻力增加到規定阻力時,使用與實際使用條件下類似的方法予以清灰,經過30次清灰動作以后,測量濾料的除塵過濾效率,在沒有系統漏風的前提下,用下式計算除塵率。
η2=(C1-C2)/C1 (2)
式中:η2—靜態除塵效率,%;
C1—入口含塵濃度,g/m3;
C2—出口含塵濃度,g/m3。
濾料除塵效率的測試結果應附加過濾風速和粉塵成分和粒度的說明。
6.4 濾料的靜電特性按GB/T 12073的規定測定。
6.5 濾料的阻燃性按GB/T 5455的規定測定。
7.檢驗規則
7.1濾料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類。
7.2出廠檢驗
對不同類型和規格的濾袋,其檢驗項目和結果應符合4.1和4.2的規定。
7.3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投產定型;
b)更換產品的全部或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或作業條件有重大變化足以影響產品性能;
c)生產線或其中影響產品性能的關鍵設備停止使用兩年以上、重新投入運行;
d)產品連續生產三年以上;
e)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
7.4抽樣方法
7.4.1抽樣的產品應取自流通領域或產品的使用單位,也可在事先不通知的情況下由檢測單位到產品的生產單位隨機抽取。
7.4.2到生產單位采樣時,應從不少于兩個生產批次中隨機采樣,每個批次的采樣數不少于兩個。
7.5判定規則
7.5.1型式檢驗的結果應符合第4章的相應規定。
7.5.2檢驗項目中一個A類或兩個B類項目不合格,該樣品為不合格,應加倍抽樣重新檢測,如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標志
每卷濾料應印有合格標簽,標簽內容包括:廠名、廠址、品名、規格、數量、執行標準號、檢驗號和出廠日期,標志必須明顯、清晰。
8.2包裝
8.2.1不同類型和規格的濾料應單獨防水包裝。
8.2.2包裝應符合有關陸路、水路、航運裝載和運輸的要求。
8.2.3濾料的包裝方式可采用捆扎裝和箱裝。其包裝應保證在正常運輸條件下不發送損壞。
8.2.4玻璃纖維濾料應緊密、整齊地卷在具有一定強度的紙管上,再將每卷濾料用塑料薄膜袋妥善套好,放置在清潔干燥的包裝箱內。
8.2.5包裝箱外壁的文字及標志應清晰整齊,其內容為下:
a)制造廠名及地址;
b)產品名稱及型號;
c)收貨單位名稱及地址;
d)包裝箱編號;
e)總重kg;
f)其他必要的標志。
8.3運輸
濾料在運輸過程中應防雨水侵入和沾污,不能與腐蝕物資混雜運輸。玻璃纖維過濾袋應利用干燥有遮篷的運輸工具運輸,裝卸和運輸過程中禁止拋扔、滾翻并要避免撞擊。
8.4貯存
濾料應存放在通風、干燥、不受陽光曬、遠離火源的常溫地帶,與地面和墻壁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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